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2〕10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2-09-28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2〕10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市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成员由市规划委聘请省内城市规划、建筑、区域经济、市政、交通、园林等相关方面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职称
邢 铭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院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马廷玉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副院长 研究员
张立鹏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副院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陈绍军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总工程师 市政分院给排水所所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严文复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梁成文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书记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杨 烨 辽宁省建设设计研究院院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曹 辉 辽宁省建设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周海波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赵 彦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王俊禄 辽宁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华天舒 辽宁省建设厅规划中心主任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石铁矛 沈阳建筑大学副校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姚宏韬 沈阳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副院长 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晓云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沈北分院院长 注册规划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刘 威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注册规划师
高级工程师
檀 星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孙 晖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设计研究所所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隽海民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高级工程师
张险峰 大连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副院长 教授
附件: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
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规范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内各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以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市专委会负责协助市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为市规委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市专委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市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查城市总体规划;
(二)审查区域、分区规划;
(三)审查各类专项规划;
(四)审查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区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六)审查城市主干道沿街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七)审查城市风景名胜区、重要街区的景观规划方案;
(八)审查重要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
(九)审查城市重要市政工程设施(给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道路等)的规划设计方案;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专委会人员由市规委会聘请省内城市规划、建筑、区域经济、市政、交通、园林等多方面专家组成。专委会成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市规委会审定后正式聘任。
五、专委会日常事务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委会主任不固定设置,根据每次提交专委会研究的建设项目内容,由参会委员在会前推荐一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担任执行主任,负责主持召开本次专委会。
六、专委会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应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规委会办公室视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召开。
七、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凡符合专委会审议职能规定的建设项目由盘锦市规划局初审后,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提交会议审议。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所涉及专业,从专委会委员中抽取至少5名专家召开会议,并提前3天通知参会委员。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召开会议,应将材料转至委员,进行书面征集意见。
(三)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接到会议通知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专委会办公室请假。
(四)专委会审查意见。专委会审查意见由与会专家亲自起草,并签署专家姓名。专委会会议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和专家审查书面意见,应作为项目审查依据上报市规委会。
八、专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专委会专家本人或本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在研究该项目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并回避。
九、专委会咨询费来源。专委会正常会议咨询费由盘锦市规划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专项咨询经费,市财政局核拨,由规委会办公室承办;专委会为个别建设项目召开专题评审会议,咨询费由项目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