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jsrmzf-2024-000147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9-12 |
标 题: | 盘政发〔2024〕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盘政发〔2024〕6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24〕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九届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2025年底前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推进钢结构、工程机械等行业企业,在技术成熟工艺环节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20%使用企业的抽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四)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推动煤炭减量替代。按照“以气定改”原则推进工业燃煤天然气替代。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进清洁取暖。科学规划制定散煤治理方案,做好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障。推进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到2025年,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项目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城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基本实现清洁取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盘锦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六)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公转铁”“公转水”,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到2025年,盘锦港铁路进港率高于70%。(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盘锦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全面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依法淘汰高排放老旧船舶,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发动机升级改造或加装尾气处理装置进行深度治理。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盘锦海关、盘锦海事局、盘锦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精细化管理
(十一)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动产生扬尘单位落实扬尘管控责任,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建筑施工场地按标准设置围栏,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强化场地内商砼车渣土车运输管理,检查车容车况和密闭措施,防止遗洒。加强道路扬尘管控工作,大力推行城市道路低尘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方式,增加道路清扫保洁车辆,提高机械化作业频次,提高城市道路保洁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离田效能,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培育壮大秸秆利用经营主体,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监测评价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禁烧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十三)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四)推进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全面排查锅炉和炉窑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无法稳定达标的进行分类整治。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等其他物料。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推动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有序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达到超低排放,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强化源头管控,合理布局烟花爆竹的销售网点,严禁在依法划定的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七)加强部门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市气象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联合开展空气污染分析研判和预警工作,联合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加强雾霾天气监测和分析,注重提高雾霾天气的预警预报能力,每日提供未来7日天气预报。建立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气象保障工作机制,制定《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试行)》,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快融入东北“三省一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体系,切实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污染共治。推进与辽西地区各市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2024年底前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提高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一)开展涉VOCs企业专项执法检查。针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企业,监督检查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关键环节。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二)开展油品储运销专项执法检查。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码头、油船等,从发油、卸油、存储、加油、检查维护等方面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与处理效率、密闭性、泄漏排放、企业边界排放、油气回收与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盘锦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开展移动源专项执法检查。对途经城市交通干道沿线、重点路口的柴油车,重点检查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车载诊断仪系统(OBD)检查、油箱油品抽样检测等。对车辆集中停放地及用车大户进行入户检查检测,柴油车重点检查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及车辆尾气排放达标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检查备案登记及排放达标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车用尿素和油箱油品抽样检测等。随机选择监测点对道路行驶车辆进行移动式遥感尾气监测,筛查超标车辆。通过地方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实时上传的机动车尾气监测数据,筛查超标车辆,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必要时可推送至公安交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开展商砼企业专项监管执法。对商砼企业及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规范检查,核查环评手续、建筑业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手续是否齐全,严厉查处无资质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混凝土行为。对非法经营的商砼企业进行清理取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盘锦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研究,试点重点企业VOCs源谱分析,推进高活性VOCs组分物质减排。(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抓统筹,属地抓落实”的攻坚体系。各县区、经济区作为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任务实施清单化管理,形成攻坚合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工作保障。建立完善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气领域多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盘锦海关、盘锦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监督考核。将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调度工作任务和重大工程进展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推进不力、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预警、挂牌督办和约谈问责。(市政府督考办、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污染源监控执法能力建设,不断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加强监管执法技术装备配备,指导基层提升监管水平。建立重大工程清单,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大本级财政支持,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开展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多渠道受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做好公益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