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jsrmzf-2022-000090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7-02 |
标 题: | 盘政发〔2022〕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妇女发展规划和盘锦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盘政发〔2022〕4号 | 发布日期: | 2022-07-02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22〕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妇女发展规划和盘锦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盘锦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妇女发展规划
(2021—2030年)
前 言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工作机制,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支持妇女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
十年来,盘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积极为妇女事业的发展及《盘锦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各有关部门在市妇儿工委的带领下,勠力同心,部门联动,共同为妇女事业快速发展出谋划策,使我市妇女事业得到健康发展和快速提升。强化妇女卫生服务,妇女健康水平显著提升;实施公平教育政策,妇女教育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坚持就业平等战略,妇女参与经济建设机会更加平等;扩大覆盖范围,妇女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不断提高;优化生存环境,妇女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坚持源头维权,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妇联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积极参政议政或参与社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项目标任务达到了预期,全市妇女的地位更加彰显,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与日俱增。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妇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妇女发展存在差距,农村妇女民生保障力度还需加大。妇女在就业、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平等权利的保障仍面临现实困难。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有待全面提升。针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不同程度存在,性别平等观念有待进一步普及,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更高水平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对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显著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出了更高要求。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一个妇女免于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对推动全球性别平等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科学规划妇女全面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团结引领妇女建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盘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和妇女、妇女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半边天”作用,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妇女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妇女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同部署、同落实,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妇女。
3.坚持男女两性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
4.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的均衡发展,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5.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充分发挥妇女的重要作用,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踊跃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展望2035年,与全市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力建设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先行区相适应,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妇女更好地担负起新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
2.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到2025年控制在10.5/10万以下,到2030年下降到10/10万以下,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到2025年达到82%以上,到2030年达到85%以上。
4.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能力不断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宫颈癌治疗率达到90%以上。
5.积极生育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
6.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减少,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8%以上,艾滋病、梅毒孕产妇感染者治疗率达到95%以上,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以下。
7.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达到35%,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
8.普及健康知识,妇女健康素养水平不低于35%。
9.改善妇女营养状况。妇女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到2025年和2030年,妇女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在2019年和2022年基础上提高10%。
10.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孕产妇贫血率到2025年控制在14%以下,到2030年控制在10%以下。
11.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8%以上,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
12.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完善妇女健康保障制度机制。深入实施“健康盘锦妇幼先行”,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统筹完善医疗、医保、医药和监管机制,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大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服务环境和设施条件。多渠道支持妇女健康事业发展。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完善流动妇女健康管理机制和医疗保障制度。
2.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基础设施和网络体系建设水平。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为支撑、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实施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加强监管,促进妇幼健康新业态规范发展。
3.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坚持保健与临床结合,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疾病防治和疾病康复中的独特作用。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应急救治等全方位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市县级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全面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建立救治会诊、转诊等机制,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保障,有效控制孕产妇死亡率。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率。进一步优化婚前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和产后康复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升优生优育水平。加强孕产妇特别是流动孕产妇的管理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持续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必要救助。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健全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转诊、治疗、随访一体的实施机制。加强妇女常见病的健康指导、综合干预和治疗。用人单位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加强青春期女生和农村地区妇女生理卫生健康教育,改善卫生条件。加大对妇女卫生用品的质量监督与卫生检查,提高妇女卫生用品合格率。
6.加大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救助力度。完善宫颈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普及宫颈癌、乳腺癌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防控意识和能力,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探索推广适龄妇女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接种。全面实施适龄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筛查行动,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促进70%的妇女在35—45岁接受高效宫颈癌筛查,逐步提高农村妇女和城市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率和人群覆盖率,落实经费保障。用人单位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加强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技术创新应用,提高筛查和服务能力,加强监测评估。强化筛查和后续诊治服务的衔接,促进早诊早治,持续实施宫颈癌、乳腺癌患病困难妇女专项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
7.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疾病防控知识。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以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促进学生掌握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男女两性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倡导共担避孕责任。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自主选择权。落实基本避孕服务项目,加强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预防非意愿妊娠。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范不孕不育症诊疗服务。提供科学备孕及生育力评估指导、孕前优生服务。
8.加强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继续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妇女感染者特别是流动妇女感染者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对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干预。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服务。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志愿者面向有需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开展扶贫救助、关怀救助等公益活动。
9.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根据妇女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提高妇女心理调适能力,预防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加大对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力度。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临床诊疗中的应用,加强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推动中医心理调摄特色技术方法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培养力度,推进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建立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鼓励社区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切实做好、普及妇女心理筛查,尤其是教师等职业女性。
10.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持续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规范发布妇女健康信息,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知识技能。开展我市地方病流行特点与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妇女参与传染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的宣传教育。推广中医治未病理念和方法,倡导女性理解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展开健康生活方式、适宜方法、文化常识,并运用中医传统保健知识和能力维护促进自身健康。引导妇女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11.提高妇女营养水平。持续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和膳食指导,提高妇女对营养标签的知晓率,促进妇女学习掌握营养知识,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开展合理膳食行动,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群体开发营养健康宣传信息和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重点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开展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营养监测和评估,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骨质疏松和贫血。
12.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行动。不断提高妇女的体育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妇女健身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妇女有效利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加入各类健身组织。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支持工会组织、社区开展妇女健身活动。
13.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的科技支撑。建设统一的妇幼健康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新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实施妇女人群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专科医联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和上下联动。促进妇女身心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2.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3.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
4.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在园男童女童比例保持均衡。
5.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8.5%以上。
6.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并保持在95%以上。
7.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
8.高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的性别结构逐步趋于平衡。
9.女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加大。男女两性的科学素质水平差距不断缩小。
10.女性终身学习意识不断增强,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11.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促进妇女更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厚植爱国情怀,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盘锦贡献!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及管理全过程和校园生活各方面,融入学校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到各级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加强对课程设置、教学过程的性别平等评估。推动党校、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妇女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
3.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适时出台性别平等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在师范类院校课程设置和教学、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加入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工作者和师范类学生的社会性别意识。推动大中小学开发性别平等课程,加强专题师资培训。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覆盖率,资助困难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着力保障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女童、孤儿、残疾女童、随迁女童和留守女童就近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5.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确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加大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女童失学辍学问题。保障欠发达地区女童、留守女童、随迁女童、残疾女童以及学业困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
6.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水平。保障女性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女性平等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提高女性自主选择能力,破除性别因素对女性学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
7.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完善学历教育与社会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专业设置,提供多种学习方式,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女性成为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辽宁工匠、大国工匠。鼓励职业院校面向高校女毕业生、女农民工、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8.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强化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建立约谈、处罚机制。保持高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的均衡。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学生中的比例,鼓励建设数理化生等基础学科基地和前沿科学中心,加强对基础学科拔尖女生的培养。
9.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开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力度。开展女科学家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女科技人才的榜样引领作用。引导中小学女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和科技竞赛,培养科学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深入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支持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10.大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多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关注义务教育阶段女生爱科学、学科学的兴趣和志向。引导高中阶段女生养成科学兴趣和钻研精神,支持有意愿的女生报考理工类院校。加大女性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女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女性从事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
11.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建立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终身学习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拓宽学历教育渠道,满足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关注因生育中断学业女性和职业女性的发展需求。建立健全盘锦市学分银行和学习成果认定制度。鼓励女性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为女性提供便捷的社区和在线教育资源,为进城务工女性、女性新市民、待业女性等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社区教育,满足老年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12.加强女性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推动党校和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妇女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和培训。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基础和性别平等意识的专业人才。加大对妇女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跨学科研究,提高社科基金项目等重大研究项目中妇女或性别研究相关选题的立项比例。
13.持续巩固女性青壮年扫盲成果。完善扫盲工作机制,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新的女性青壮年文盲。深化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14.构建平等尊重和安全友善的校园环境。促进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师生、同学关系,鼓励学校设置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防性侵、防性骚扰的相关课程,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高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和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预防排查、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履行查询法定义务,对不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进行处置。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盘锦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得到保障。
2.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
3.妇女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女性就业总量和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
4.促进女性人才发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女性劳动者适应技术变革和产业转型能力不断提升。
5.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男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6.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健康得到保障。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
7.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得到保障。
8.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9.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策略措施:
1.完善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规政策。制定实施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创新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政策措施。创新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建设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先行区创造有利条件。
2.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诉讼。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和职工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3.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妇女就业的人岗对接,加强妇女就业指导。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吸纳妇女就业的功能,支持妇女参与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促进妇女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就业。加大帮扶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举办女性创业创新赛事,鼓励支持妇女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妇女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扶持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妇女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投身科技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支持有意愿的妇女下乡创业。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
4.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提升就业能力。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高校和属地政府提供不断线的就业服务,拓宽女大学生就业渠道。举办女大学生专场招聘会,结合产业升级、区域发展、乡村振兴开发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为女大学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创造更加稳定有力的环境空间。畅通基层成长发展通道,鼓励女大学生到民生急需领域、县域基层、中小微企业或新经济领域就业。推广女大学生创业导师制,举办女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毕业生提供精准就业帮扶。吸引女大学生来盘留盘创业就业。
5.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妇女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训、转岗就业培训、储备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等,并占一定比例,提升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妇女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提高妇女就业层次和质量,逐步实现妇女就业结构与盘锦产业结构同步优化。统筹发挥实体经济、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联动作用,催生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逐步消除职业性别隔离,提高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扩大农村妇女转移就业规模,缩小男女转移就业差距。
6.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强化制度保障,重点聚焦辽宁振兴核心领域,形成有利于女性技术工人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决策咨询、拓展科研学术网络,完善女性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为建成数字盘锦、智造强市培养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激励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锐意创新。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专业知识、科研管理、创新创业等的培训。
7.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探索开展薪酬调查,加强对收入的分性别统计,动态掌握男女两性收入状况。
8.改善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状况。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宣传执行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防护和职业健康监督保护,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落实哺乳时间和产假制度。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执法措施。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体制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对新业态等领域灵活就业女职工的服务保障和权益维护工作。
10.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和专项执法行动。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再就业提供培训等支持。高校、研究机构等用人单位探索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科研回归基金。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
11.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依法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益,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进城落户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
12.支持脱贫妇女稳定增加收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扶持发展适合城乡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大力开发、规范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促进弱劳力、半劳力妇女增加收入。
13.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积极发挥妇女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发挥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高素质女农民培育,创建巾帼科技培训示范基地,培养女农民成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经营管理能手。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权利得到保障,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参与水平提升。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市、县(区)两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3.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4.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
5.市、县(区)党政工作部门,应保证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担任正职的一般不少于1人。
6.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10.鼓励支持女性参加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比例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女性参政环境,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破除制约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障碍,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与妇女地位作用相适应。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内容纳入各级党校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增强领导干部在参政议政中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将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将推动妇女参政纳入重要议程,提出目标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政工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
2.提高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女性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培训。鼓励高校开设领导力相关课程,培养年轻女性的政治素养及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提高妇女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等自治组织,推进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实现全覆盖并有效运行,发挥妇女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妇女网上议事平台,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协商。
3.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面向妇女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妇女群众基础,培养对党的感情,深化对党的认识,拥护党的主张,激发妇女入党的政治意愿。保证发展党员计划中优秀年轻女性有一定比例。注重从各行各业青年女性中发展党员。在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充分关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妇女,确保党员代表大会中女党员代表保持合理比例。
4.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拓展参政议政的广度和深度。
5.加大储备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女干部日常发现机制,不断扩大储备基数、优化储备结构,将选调生、新招录公务员作为补充高素质女干部的重要途径,加大跟踪培养力度,壮大优秀年轻女干部战略梯队。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为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创造条件和机会。建立健全优秀女干部常态化选拔机制。在领导班子日常调整补充过程中,注重优先选配女干部。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注重保持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合理比例。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应配尽配。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女干部的激励保护。保障妇女在干部录用、选拔、任(聘)用、晋升、退休各环节不因性别受到歧视。
6.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本单位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促进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事业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确保妇女在岗位晋升、职员晋级、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将女干部选拔配备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采用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促进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支持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8.推动妇女有序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通过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缺位增补等措施,提高村(社区)成员、村(社区)主任中的女性比例。注重从女致富能手、经商务工女性、乡村女教师、女医生、女社会工作者、女大学生村官、女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培养选拔村(社区)干部。组织妇女积极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开展协商议事活动。促进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中的女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9.支持引导妇女参加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加大对以女性为成员主体或以女性为主要从业人员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加强支持和指导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协商。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成员或从业人员,加强对社会组织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注重发现培养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
10.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妇女参与管理政府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强化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在制定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以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中,充分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2.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率提高。
3.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4.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健全。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以上,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逐步增长,相关待遇保障得到落实。
6.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困难妇女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7.妇女福利待遇水平持续提高,资源、政策重点向低收入妇女、农村留守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
8.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提高,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对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9.加强对妇女的关爱服务,有困难、有需求的妇女得到重点帮扶。
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定修订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中,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支持灵活就业适龄参保女性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建立市级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库,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按规定落实参保职工生育待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保障。完善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及生育津贴政策,保障参保妇女生育医疗待遇。探索生育保险与失业保险相衔接的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在失业期间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3.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逐步实现全市医保制度框架统一、保障模式统一、管理服务规范、待遇公平适度。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促进医疗救助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推动女职工和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做好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医疗救助。推动将宫颈癌、乳腺癌等符合规定的检查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推进建立女职工医疗互助,发展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商业保险。
4.促进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断增加妇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促进妇女依法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权益。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妇女养老保险水平。
5.保障女性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推动事业单位、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等单位和人群参加失业保险,女职工特别是女农民工的参保人数增加。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健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兜底保障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6.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完善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障生活、促进康复的功能,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保障范围。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及时受理女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7.强化社会救助对生活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制度体系,强化政策衔接,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应救尽救。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为生活困难妇女提供救助帮扶。推动建立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8.更好满足特殊妇女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扩大福利范围,提高妇女社会福利水平。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残疾人补贴制度,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各项补贴标准,扩大适合特殊妇女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推动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在县(区)、乡镇(街道)范围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建立1所以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护为主的照护型服务机构。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模式,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促进养老机构向老年妇女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邻里互助性养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养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10.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制定和落实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稳妥扩大长期照护保险试点范围,推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失能妇女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有益补充作用,保障不同层面照护需求。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补给。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等支持。
11.加强对妇女的关爱服务水平。深入实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以县为单位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特殊困难失能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建立健全对空巢、失独等妇女和家庭的关爱服务机制。不断拓展对妇女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妇女群体提供权益保护、生活帮扶、精神抚慰等关爱服务。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主要目标:
1.大力倡扬新时代家庭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盘锦精神在家庭落地生根。
2.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家庭功能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提升。
3.支持家庭可持续发展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不断拓展。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氛围日益浓厚。
5.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
6.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降低。
7.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两性参与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缩小。
8.促进夫妻共担家庭教育、抚养、保护责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的家庭环境不断优化。
9.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健全,老年妇女家庭生活质量全面提高。
策略措施:
1.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引导妇女和家庭成员把个人成长融入新时代盘锦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共同升华爱党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实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
2.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在制定实施相关法规政策的过程中引入家庭视角。健全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善后服务等家庭发展政策体系,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发展能力。落实人口生育相关法规政策,完善落实抚育、教育、社会保障、税收优惠、住房等政策,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给予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适当优惠和照顾,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陪护假、育儿假等,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完善家庭建设理论体系,推动建设家庭领域新型智库,开展婚姻家庭本土化理论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理论成果和体现盘锦特色的实践成果。
3.大力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加快完善养老、家政等服务标准,推动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普惠享有,提升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进服务妇女儿童家庭的新兴业态健康发展。重点为经济困难、住房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提供支持,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保障力度,加强对退役军人家庭的支持和保障。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物业等服务网络和线上平台。发展数字家庭。
4.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将建设好家庭、实施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以及基层社会治理评价考核内容。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增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好家风支撑起好风气,为扎实推进新时代辽宁振兴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丰厚道德滋养。
5.鼓励支持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深化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鼓励妇女带领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参与绿色家庭创建,提升健康素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杜绝浪费。推进平安家庭、无烟家庭建设。健全家庭典型激励帮扶机制,让文明家庭的价值导向和标杆示范作用更鲜明。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促进男女平等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建设中落实落地,倡导夫妻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开展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为适龄男女青年婚恋交友、组建家庭搭建平台,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一站式”服务。广泛开展生育政策宣传。推进移风易俗和婚俗改革,抵制早婚早育、高价彩礼等现象,选树宣传婚事新办典型,引导改变生男偏好,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婚恋活动和服务的规范管理。
7.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强化衔接联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防预警,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发挥市、县(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建设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搭建“互联网+”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多元便捷服务。加强婚姻家庭危机干预服务,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8.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承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子女、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促进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提高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探亲假、职工带薪休假、配偶陪产假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创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9.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督促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义务人的探亲休假权利,推动建立子女护理假制度。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发展银发经济,推进智慧健康养老,满足老年妇女生活需要。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10.增强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宣传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推进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政策出台实施,促进父母共同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主动参与家庭教育学习和培训。创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的家庭环境。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开展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掌握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鼓励父母加强亲子交流,共同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长。
(七)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不断提高,引导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时代盘锦精神。
2.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党校、进学校、进机关、进媒体、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培训进党校实现县级以上全覆盖,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提高。
3.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
4.妇女的媒介素养全面提升,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盘锦建设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先行区和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提高。
5.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进一步提高,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和践行者。
6.空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持续减少。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到2030年达到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比例提高。
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8.妇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妇女,持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主流媒体、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激发妇女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教育联系服务,凝聚青年女性、知识女性和新兴产业从业女性和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女性群体。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妇女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
2.开展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教育。将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体系。大力宣传新时代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和性别平等优秀案例。推动各级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党校、学校、机关、企业、城乡社区、家庭以多种形式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让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3.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惠及城乡妇女。
4.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培训、评估和监管。开展对文化传媒工作者和传媒相关专业学生的性别平等培训,提升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传播能力,使性别平等成为文化传媒工作者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加强对公共文化产品和传媒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监测和监管,吸纳性别专家参与相关评估,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等中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完善违规行为警示记录系统,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
5.引导妇女提高媒介素养。利用妇女之家、图书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提升妇女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消除性别数字鸿沟。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女生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网络沉迷。重点帮助老年妇女、困难妇女和残疾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开展争做“巾帼好网民”活动,引导妇女弘扬网上正能量。
6.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环境科学素养,掌握环境科学知识,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鼓励妇女引领绿色生产生活,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支持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持续改善妇女生活的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开展环境污染因素影响研究,监测分析评估环境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生活学习环境等对妇女健康的影响。推进城乡生活环境治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土壤治理和保护,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推广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8.为城乡妇女享有安全饮水提供保障。优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加强生活污水治理,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守护饮水安全命脉。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为妇女取水、用水提供便利。
9.推进妇女友好设施建设。推进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内设置母婴室或增加母乳喂养设施,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增加公共场所中针对孕期妇女和携带婴幼儿者的无障碍通道数。推进城镇公共厕所改造,完善落实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推动将男女厕位比例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的评选标准。在超市、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的比例至少为3:2,人流量较大的场所提高到2:1。推动旅游景区、商场、客运枢纽和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增设婴儿护理折叠台位。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稳步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强县城公共厕所建设,重点在旧城区、人流密集区和主次干路等区域配建补建公共厕所。
10.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关切妇女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困难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相关应急预案和规划中统筹考虑妇女特殊需求,优先保障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供给。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培训,提高妇女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的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
11.积极促进妇女事务交流与合作。依托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对外开放条件,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积极主办或参与妇女议题的国际国内会议,促进妇女发展交流互鉴,讲好盘锦妇女发展故事,宣传盘锦妇女事业发展成就。支持妇女投身“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东北亚经贸合作,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重要作用。
12.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工作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妇女人心。联合市内主流媒体,依托妇联全媒体,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半边天”作用。加强妇女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监测,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发声,协调督促处置,正面引导舆论,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八)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2.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设规范化并有效运行。
3.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妇女在法治盘锦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4.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规,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5.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6.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得到有效遏制。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8.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得到有效保障,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
9.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法治盘锦建设全过程。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督办,保障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推动制定、修订、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相关法规政策。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和县(区)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开展性别平等评估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培训课程,提高相关人员社会性别意识。
3.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参与法治盘锦建设的能力。深入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以女性为成员主体或者以女性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等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推动出台市级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健全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帮教一体化多部门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预防排查,科学发布反家庭暴力的指导性案例,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依托公安派出所和矛盾纠纷调解室排查引发家庭暴力的因素,强化相关主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加大接处警工作力度,开展家庭暴力警情、出具告诫书情况统计。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率和签发效率,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紧急庇护场所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心理抚慰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教育警示、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家庭暴力案件跟踪回访。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
5.加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完善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整治“买方市场”,全力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其正常融入社会。打击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
6.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治理,清理涉黄网站平台,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特别是强迫、引诱智障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解救失足妇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7.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尤其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侵权案件发现报告机制、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和侵权案件推进工作督查制度。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及时、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受害妇女遭受“二次伤害”。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和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对受害妇女的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干预。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多形式多渠道传播防治性骚扰知识,提升妇女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制止公共场所和工作、学习等场所发生的性骚扰,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畅通救济途径。
9.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加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性骚扰、散布谣言、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
10.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处理中依法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生活困难妇女获得经济帮助、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11.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等平台融合发展,为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为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提供司法保障。落实法律法规对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诉讼代理和维权指导服务。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和专业律师、基层法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12.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加强“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建设,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报告侵权问题,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助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配合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全过程,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县级政府依据本规划以及上一级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县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上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二)加强规划实施有效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规划实施以及妇女发展主要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相关领域重要法规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三)完善实施规划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健全评估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检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委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妇女发展重点难点目标实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对实施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经费。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为妇女办实事。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妇女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妇女事业。
(五)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特邀单位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六)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七)创新实施规划的方式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妇女权利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规划实施。
(八)加强妇女发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妇女工作智库建设,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妇女发展研究基地,培育专业研究力量,通过课题招标、联合科研基地、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理论及实践研究,为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九)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工作。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规划落实,形成规划实施强大合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方案。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特邀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特邀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妇女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协调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协调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的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妇女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妇女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分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妇女发展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分年龄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级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数据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妇女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规划目标落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每年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进行预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阶段评估、动态预警、精准干预、整改落实、高质量推进。
盘锦市儿童发展规划
(2021—2030年)
前 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能够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大力发展儿童事业,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盘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制定实施了三个周期儿童发展规划,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盘锦市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行为,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推动规划落实,形成了政府统筹、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使《盘锦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十年来,儿童在卫生、教育、法律保护、社会环境等领域享有了更加广泛的权利,儿童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十年来,我市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逐年下降,其中2020年婴儿死亡率仅为2‰,低于控制目标5个千分点;城市及农村公办幼儿园数量快速增多,2020年分别达到42个和27个,其中城市公办幼儿园比2010年增长61.5%,农村公办幼儿园是2010年的2.9倍。全市小学六年巩固率逐年提高,2020年达到107.8%,比2010年提高12.3个百分点。初中三年巩固率2020年达到97.8%,比2010年提高2.5个百分点;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114.4%。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和保护。儿童发展和儿童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我市儿童事业发展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还不能适应建设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先行区的新要求和儿童家庭教育的新期盼。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儿童思想引领需要进一步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法治建设需要持续推进,儿童发展的城乡和群体之间差距需要进一步缩小,基层儿童保护和服务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科技进步和生活方式变革给做好儿童工作带来新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未来十年,是我市建设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先行区的关键时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擘画了美好前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领儿童在建设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先行区中勇担新使命、建功新时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盘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和儿童、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建设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先行区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儿童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对儿童发展的优先保障。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3.坚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
4.坚持保障儿童平等发展。创造公平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5.坚持鼓励儿童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和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等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展望2035年,与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先行区相适应,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贯彻,儿童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广大儿童成长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提高。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到2025年分别控制在3.0‰、4.5‰和5.5‰以下,到2030年分别控制在2.3‰、3.4‰和4.4‰以下,地区和城乡差距逐步缩小。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0%以上。
4.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更加完善,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
5.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6.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7.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保持在90%以上。
8.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供给,儿童早期发展的知识、方法和技能得到普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10%和5%以下。
10.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儿童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在基线基础上下降80%。
11.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儿童总体近视率力争每年下降0.5-1个百分点。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90%以上。小学生近视率降至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降至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降至70%以下。
12.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25%以内。
13.儿童体质增强,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良率达到60%以上。
14.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水平提升。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降低。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的中小学校比例均达到100%。
15.适龄儿童性教育与生殖健康教育知识普及率不断提高,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政策,将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完善涵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衔接。加大对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逐步实现基本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完善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儿童健康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建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市、县、乡三级儿童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完善儿童健康筹资机制,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赠与互助,形成多元筹资格局。创建“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县”。
2.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构建市、县、乡三级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为重点,统筹规划和配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市、县(区)二级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1.12名、床位增至3.17张。建立完善以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和儿童保健专业技能,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完善家庭、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媒体协同的儿童健康教育网络,大力宣传普及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知识和技能。加大学校健康教育力度。推进中医药知识进校园,推广中医治未病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并发挥作用。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增强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及新生儿死亡。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工作。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能力建设,依托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较强的医疗机构,市、县(区)至少设有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预防出生缺陷相关知识普及,整合开展并免费提供婚前保健和孕前优生检查服务,推动围产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规范实施产前筛查和诊断技术,扩大筛查病种范围,开展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预防等医疗保健服务,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6.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实施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开展0-7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推进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及孤独症等五类残疾为重点的0-7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增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和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以及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7.强化儿童疾病防治。以早产、低出生体重、贫血、肥胖、肺炎、腹泻、哮喘、视力不良、龋齿、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等儿童健康问题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口腔保健,开展口腔健康教育。继续实施免费窝沟封闭等普惠性预防措施,推广实施儿童口腔健康检查、局部用氟等口腔疾病干预模式。加强儿童重大传染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以及药品供应和综合保障制度,开发治疗恶性肿瘤等疾病的特效药。加强罕见病管理。针对儿童咳嗽、消化不良、近视等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加以防治。
8.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及时跟进全省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健全儿童疫苗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规范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和预防接种的管理,提升基层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政策。
9.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加强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辐射作用。加强对家庭和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推动儿童早期发展均等化,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探索适宜农村儿童、困境儿童的早期发展服务模式。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10.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实施《婴幼儿喂养策略》,创建爱婴医院并加强管理,积极推行母乳喂养。推进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健康行动,建立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咨询平台,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评价指导。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普及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推进实施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确保饮食规律、符合儿童生长发育需要。建立健全儿童营养监测制度,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营养充足。完善食品标签体系。
11.优化儿童体重管理服务。强化家庭责任,充分发挥父母及看护人作用。强化学校责任,办好营养与健康课堂、改善学校食物供给、保障儿童在校身体活动时间。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加强孕期体重管理、儿童体重管理和肥胖儿童干预。开展对学生超重、肥胖情况的监测与评价。开展针对学生的“运动+营养”的体重管理和干预策略,加强食育教育,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
12.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指导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到100%。纠正不良读写姿势,改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和课桌椅、黑板等环境条件。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并引导儿童科学用眼护眼。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
13.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基本实现儿童熟练掌握1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青少年学生每周参加体育活动达到中等强度3次以上,符合要求的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到100%,保障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进一步加大户外运动、健身休闲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适宜儿童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鼓励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达到10小时、初中生达到9小时、高中生达到8小时。
14.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提高中小学校、幼儿园心理健康服务水平,建立入学心理健康测量机制,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关注和满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发展需要。为遭受欺凌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儿童及时提供心理创伤干预。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心理行为异常的能力。加强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面向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完善与儿童相关的心理学专业学科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15.加强儿童性教育和健康服务。加强儿童性健康教育和防范性侵害教育,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提高自护意识和能力。将性健康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严格课时安排。将预防性侵犯教育纳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发育阶段特点,开展对孩子的性健康教育。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在医院单独设立儿童心理及性健康诊疗室,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减少。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数据为基数下降20%。
2.排查消除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3.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死亡率持续下降。
4.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和中毒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减少。
5.儿童食品、日用品、玩具、大型游乐设施及用药等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儿童食品抽查批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7.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提高,学生欺凌事件显著减少。
8.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不良信息、泄露隐私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儿童网络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9.将灾害事故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10.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和暴力伤害的监测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
策略措施:
1.创建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伤害可防可控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策略,创建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区安全环境。开展安全自护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的安全意识,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提高儿童自救自护能力。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游乐园等儿童密集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开展儿童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会自救等教育活动,有效防范应对各类灾害事故风险。
2.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工作体系。推动加大儿童伤害防控领域地方立法和执法力度。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制定实施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伤害防控措施。
3.强化儿童溺水的预防和控制。加强预防溺水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农村地区、水域密集地区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加强对危险水域警示防护设施的巡查,及时配套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隔离带、防护栏、儿童应急救援装备等。中小学校组织防溺水专题课,不断增强儿童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加强儿童安全属地化、网格化管理,明确监护人监护责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
4.保障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儿童看护人看护能力,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增强儿童安全出行能力。在路网规划和道路设计中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为儿童创造安全的步行和骑车环境。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加强儿童道路安全防护用品生产及销售监管。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优化校园周边步行线路规划和人行设施。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科学设计往返学校安全路线。
5.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提高父母及看护人的安全监护意识,不得让未满八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预防儿童烧烫伤。消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使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用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的识别及保管能力,避免儿童中毒。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看护人对婴幼儿有效照护能力。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预防动物咬伤。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踩踏等的防灾避险技能。
6.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儿童食品的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儿童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抽检监测及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体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内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7.预防和减少产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儿童用品、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儿童用品行业自律,鼓励制定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持续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加强对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杜绝“毒跑道”“毒校服”,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
8.预防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宣传倡导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建立防控儿童暴力伤害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推动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工作站或工作专干实现全覆盖,推动村(居)委会设立专人专岗。落实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发现、报告、干预机制。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告责任。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针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预防和有效处置学生欺凌。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和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完善校纪校规,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相关的培训、考评、问责处理、依法治理等机制。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和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推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过度消费等行为。加强网络语言文明教育,坚决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实施国家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
11.提高对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普及儿童伤害现场急救和院前急救知识,提升看护人紧急救援技能。学校和幼儿园应建立学校安全制度,加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紧急救助技能培训。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施设备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以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2.完善儿童安全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统一的儿童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儿童安全统计大数据。通过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儿童伤害数据共享、分析、评估和利用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
3.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8.5%以上。
4.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得到根本保障。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
6.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
7.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8.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友善、平等、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9.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切实减轻。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完善。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提高儿童思想道德素质,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德育工作体系,创新德育工作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提升智育水平,发展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全面开展体育美育浸润工程,建设体育美育特色学校、工作坊、示范县(区)等,深化体教融合。深入开展劳动能力培养工程,创建劳动教育示范学校、示范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和劳动教育实验县(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形成良好劳动习惯。健全劳动教育评价制度,将劳动教育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2.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重中之重。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各教育阶段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3.全面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创新。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加强教材建设和使用管理。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探索具有特殊才能学生的培养体系。提升校园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能力水平,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在线辐射农村和欠发达地区薄弱学校,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学生的信息化自主学习方式,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4.发展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基本实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覆盖,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新增资源重点向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和办园结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标准和规范建设使用。新建小学基本实现“一校带一园”,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优质公办中心幼儿园。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非营利民办园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注重科学保教,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强化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保教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全面提升保教质量。
5.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深化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学校布局建设、师资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机制,“县管校聘”制度充分运行。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学校规定,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打造“乡村温馨校园”。基本实现县城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现优质学校帮扶农村薄弱学校全覆盖。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支持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
6.发展多样化、特色化高中阶段教育。加快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支持建设学科教室、创新实验室、社团活动室,推进数字校园建设,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要。推进职业教育实用高效发展工程,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建设一批优秀中职学校和优质专业。完善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7.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和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部、班),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残疾儿童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鼓励支持2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推进孤独症儿童教育工作。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内适合就学的适龄儿童全部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保障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完善异地升学考试制度,健全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高考政策。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健全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体系。加强农村地区学校网络环境建设,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持续实施农村地区定向招生计划。
8.提高儿童科学素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教育全过程,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培养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有创新潜质的学生个性化发展。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儿童中心、青少年宫、博物馆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加大流动科普大篷车等流动科普设施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科学教育质量和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监测评估。
9.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体系。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落实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完善初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机制。
10.开展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建设。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美化校园环境,优化学生学习、生活条件,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学生提供适合身高的课桌椅、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学校用餐和学生寄宿条件。推动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育和丰富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
1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制定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实施细则。深入推进师德师风塑造工程,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短缺问题。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系统人才工程,打造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12.促进中小学减负增效。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政策,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监管面向低龄儿童的校外网络教育培训。完善中小学课后服务保障机制和措施,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切实加强学校作业管理,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措施。加强对学习类APP和进入校园使用的中小学教学资料的严格管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学业负担,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13.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加强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中小学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统筹社会教育各类场地、设施和队伍等资源,丰富校外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劳动等实践活动,参与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市情、社情、民情。增强校外教育公益性。鼓励高校和研究机构广泛深入开展校外教育理论研究。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科协、关工委等组织的育人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合力。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儿童福利水平不断提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基本建成。
2.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得到公平满足。
3.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儿童基本医疗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普惠托育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个以上。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年均提高6%以上,保障率100%。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逐步提高。
6.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100%落实。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
7.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进一步巩固提高,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8.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并有效运行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
9.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配备以及新任职培训“两个全覆盖”,市、县级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培训率达100%。
10.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逐年增长,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明显壮大。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建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障力度。完善儿童福利政策,合理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儿童生活质量。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高服务智慧化水平。完善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待政策。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儿童需求,适度补充适合儿童游憩健身设施。推动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低收费或免费开放。
3.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低收入家庭儿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全面推进“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切实保障孤残儿童康复权益。做好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患儿医疗救助。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加大对脑瘫儿童、白血病儿童、自闭症儿童等慢性重病儿童和罕见病儿童的医疗救助。
4.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建成一批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示范单位。新建居住区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划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设工作场所托育点,就近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托育服务网络,发展家庭托育点。鼓励和支持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推动现有幼儿园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制定完善托育服务的标准规范,加强综合监管。
5.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完善儿童收养政策,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提升孤儿助学水平。规范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一事一议”创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严格落实家庭寄养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持续提高家庭寄养工作规范化和安全养育水平。健全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推动纳入保障范围。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家庭培训、监护评估和监护保护制度。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助医助学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性社会救助服务。
6.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促进康复辅助器具提质升级。为符合救助条件的0-7岁残疾儿童提供生活补助。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流出地县级政府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相关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8.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强化县(区)、乡镇(街道)级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实施困难儿童关爱工程,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常态化开展培训。
9.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社区。
10.提高儿童之家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儿童之家的工作格局,巩固提高儿童之家覆盖率。完善儿童之家建设标准、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发挥社区儿童主任和妇联执委作用,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保证儿童之家服务时长,拓展服务内容,确保服务安全,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相关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11.建立健全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乡、村三级儿童保护机制。督促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强制报告义务。利用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12.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布局、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康复、医疗、教育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培育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临时监护情形未成年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提供服务。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地级市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全覆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全覆盖。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工作职责,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村(社区)儿童主任参训率达到100%。推进政府购买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
13.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促进规范化发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保护和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引导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引导社会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扶持欠发达地区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养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
4.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5.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普遍建立。
6.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7.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8.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不断提高,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增强。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践行新时代家庭观,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将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帮助儿童开拓视野、认识社会,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德、好习惯,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儿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厚植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小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增加体育锻炼、劳动实践、休息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关注儿童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创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多形式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系统掌握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方法,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禁止对儿童殴打、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为家庭提供分类指导和福利保障。
4.用好家风熏陶儿童。发挥父母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开展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推出系列家风文化服务产品。引领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浪费。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亲子活动。指导帮助家庭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鼓励支持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以及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加强亲子阅读指导,培养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分年龄段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室设立亲子阅读区。推进家庭体育活动,支持家庭体育健身赛事。
6.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依托现有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推广运用网络、学校、社区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社区(村)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普惠享有,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加强家庭教育服务行业自律,研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行业认证体系。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8.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规政策。推进家庭教育地方立法及实施。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严格落实产假、父母育儿假和生育津贴。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为家庭提供优质普惠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支持与保障作为家庭支持政策的优先领域。加快完善家政服务标准,提高家庭服务智慧化和数字化水平。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
9.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学会、研究会等学术型社会组织作用,探索建立家庭领域研究基地,培养壮大家庭领域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培树等开展研究,及时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将儿童优先理念落实到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2.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更加丰富。
3.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影响。儿童媒介素养提升。
4.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5.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稳步推进。
6.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增加,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提高。
7.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减少。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
8.儿童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时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儿童的特殊需求得到优先满足。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自觉性。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在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口袋公园建设和基础设施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
2.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作和传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合儿童的图书、影视、歌曲、游戏、广播电视节目、动画片等高质量的精神文化产品,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支持儿童参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时代性。支持儿童题材作品创作。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公共图书馆单设儿童阅览区,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区为盲童阅读提供便利,鼓励社区图书室设立儿童图书专区。
3.加强儿童公共文化领域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儿童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和处置,广泛宣传健康向上的儿童形象,屏蔽、阻断社会不良信息,深化“扫黄打非”工作,清除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严格网络出版、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逐步实现网吧一律实行人脸识别上网,严格实行实名制消费。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和游戏游艺设备等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在针对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加大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
5.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提高数字生活质量。通过学校、幼儿园、家庭和社会等多种渠道,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帮助儿童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提高学习交流的能力,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引导儿童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参与网络活动提供条件。
6.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尊重儿童参与社会生活、社区发展、自身和家庭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涉及儿童的法规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以及重大事项决策,听取并吸纳儿童及监护人意见。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少先队、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7.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鼓励建设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实际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积极参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交流活动。
8.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将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的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在具备条件的校外活动场所普遍建立少先队组织。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特色鲜明、参与面广的儿童主题活动品牌。
9.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建立完善城市大气污染源解析和排放清单等管理机制,完善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推进城市饮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环境整治,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提高农村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加强土壤风险防控,提高安全利用水平。巩固农村厕所革命成果,完善农村户厕运维体系。抓好农村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10.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海洋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节点开展丰富的儿童环保主题活动,依托自然保护地等建设儿童自然教育保护基地,开展儿童自然教育。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11.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应急处置期间,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事故风险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遇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增强儿童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将灾害事故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保障儿童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2.保障儿童权益的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3.司法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司法工作体系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4.儿童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5.儿童民事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落实。
6.儿童监护制度进一步落实,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7.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严格监管安排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
8.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9.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0.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人口数量的比重降低。
策略措施:
1.全面落实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健全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法规体系。推动加快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儿童福利、网络保护等地方立法进程,适时推动修订相关法规。加强法律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加大保障儿童权益的执法力度。全面落实保障儿童权益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建立健全保护儿童权益多部门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儿童群体救助协作制度,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探索设立少年警务机构,推进少年警务工作专业化。县级法院全部设立“少年法庭”。健全未成年人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在侦查、起诉、审判、刑事执行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帮教试点基地。
5.依法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儿童提供高效、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专业化儿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加大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保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力量,探索设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儿童法治素养。宣传倡导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理念,引导媒体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注重运用网络新媒体、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等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建立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的制度规范。提高未成年人法制素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7.全面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儿童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儿童和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依法保护儿童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等领域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8.完善落实监护制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督促落实监护责任,禁止早婚早育和早婚辍学行为。加强对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落实强制家庭教育制度。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村(社区)儿童主任做好儿童面临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依法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事件。符合法定情形的儿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监护。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使用童工行为的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落实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登记制度,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严格落实儿童参加演出、节目制作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
10.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探索建立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完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严惩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探索制定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1.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进程。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杜绝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惩戒和教育。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严格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2.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DNA数据等信息。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贩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儿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3.严厉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儿童违法犯罪的分析研究,以案释法,提高公众对儿童网络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儿童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4.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全过程。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县级政府依据本规划以及上一级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县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二)加强规划实施有效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将规划实施以及儿童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相关领域重要法规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儿童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完善实施规划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健全评估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检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委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儿童发展重点难点目标实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对实施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四)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经费。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为儿童办实事。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儿童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共同发展儿童事业。
(五)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特邀单位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六)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七)创新实施规划方式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规划实施。
(八)加强儿童发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儿童工作智库建设,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培育专业研究力量,通过课题招标、联合科研基地、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理论及实践研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九)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工作,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规划落实,形成规划实施强大合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统计监测方案。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特邀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特邀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协调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协调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儿童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儿童发展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统计工作,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建立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级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儿童发展和分年龄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规划目标落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每年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进行预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阶段评估、动态预警、精准干预、整改落实、高质量推进。
政策解读:《盘锦市妇女发展规划和盘锦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版)《盘锦市妇女发展规划和盘锦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