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6〕2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和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6-05-30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6〕2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和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全市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1+8”文件精神,保证全市社区和村“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现就加强全市社区和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范围
全市所有社区和行政村。
二、工作经费
(一)社区工作经费标准、用途及来源
核定每个社区每年工作经费20万元,主要用于公用经费、党建经费、文化活动经费、服务群众工作经费等。市、区县(经济区)各承担50%。
(二)村工作经费标准、用途及来源
核定每个村每年工作经费45万元,主要用于宜居乡村建设维护经费、公用经费、党建经费、文化活动经费、服务群众工作经费等。其中:宜居乡村建设维护经费30万元(市承担20万元,区县及经济区各承担10万元),其余15万元由市、区县(经济区)各承担50%。
三、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
按照《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盘委办发〔2016〕11号)要求,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县(经济区)、街道(镇)按4∶4∶2比例承担。
四、资金筹集和监管
市、区县(经济区)要将社区和村运转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初预算,确保社区和村基本运转经费及时足额拨付。要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每年要对社区和村基本运转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切实防止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