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开通虚假诉讼线索举报渠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1-03 信息来源:盘锦发布 浏览次数:0次

关于开通虚假诉讼线索

举报渠道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现面向社会公开虚假诉讼线索举报渠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重点受理在民事立案、审判、调解、执行、破产及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各环节中,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捏造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隐瞒债务已清偿等手段提起诉讼或相关申请,逃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线索。对组织、策划虚假诉讼或为虚假诉讼提供帮助,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线索,一并受理。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提供相关线索:

1.来访来信举报: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窗口及信箱。

2.电话举报:12368诉讼服务热线。

3.网络举报:电子邮箱lnfy12368@163.com;扫描各院诉讼服务大厅二维码,通过辽宁法院“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小程序”,在“诉求分类”中选择虚假诉讼模块,在线提交举报材料及证据。

三、举报须知

1.提倡实名举报,如实反映问题,清晰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便于法院核查处置。

2.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及时反馈线索办理进展,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对虚假举报、恶意诽谤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省法院将把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快速核查、依法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合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30日

新闻深一度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捏造事实、虚构纠纷,借助司法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扰乱司法秩序,也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和处罚标准。

下面通过七张海报,解读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列明的七项情形,帮助大家识别“假官司”,依法诚信诉讼。

特别提示

虚假诉讼并不限于上述情形。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仍向法院起诉索债;申请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以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等,也属于司法解释规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

上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