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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fgw-2023-157955 | 主题分类: | 2023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完善《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 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 号)两个文件(第116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08-31 | |
主 题 词: |
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完善《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 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 号)两个文件(第116号)提案的答复
市政协教科卫体委: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两个文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要求,目前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由县区发改部门负责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将《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转发给县区,明确要求按省通知精神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上限标准,提案中提出的盘教发〔2007〕29号和盘价发〔2015〕15号文件中与此文件不符之处,应以此文件为准。截止目前,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和大洼区均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制定工作中落实了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文件精神,不需要再出台与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文件内容统一的文件。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您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随时监督,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