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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2018年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加强流动商贩管理营造良好经营秩序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01-03 | |
主 题 词: |
关于加强流动商贩管理营造良好经营秩序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宋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流动商贩管理营造良好经营秩序的建议》已收悉,市综合执法局高度重视,立即协调各区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流动商贩的管理力度,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1、关于天河市场的管理问题,按照权限下放,由天河市场物业和辽河街道负责管理,2016年底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外围私搭乱建棚亭进行了拆除,市场外经营者全部进入市场内经营。早市是有时间限制的,早八点后不允许经营,并强调加强管理,因天河市场经营场地所限,空间狭小,早市只能设立在场地内,并责令该物业规定收市时间及不侵占公共空间,并由辽河街道负责管理外围流动商贩。届时,我局也将加大监管力度,杜绝流动商贩沿街叫卖和侵占公共空间经营。
2、开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根据2017年市综合执法局重点工作安排,6月份开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活动,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要求,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治理模式。第一,以疏为主,引导占道摊点进场入室经营。在居民区周边集贸市场少、流动摊贩聚集的路段,我们应当本着“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结合居民小区的分布情况,就近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市场合法经营,尽可能保证他们进得去,留得住。这样,既可以还路于民,满足广大群众的一时急需,又能促进进城农民及下岗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就业。第二,疏堵结合,加大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力度。一是巩固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划定权责范围,全面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和大队管面、中队管块、队员管段的责任体系。同时,强化路面管理,实行全方位、全天候、错时无缝隙管理,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使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二是落实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处罚标准与考评机制,激发基层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有效遏制违章占道经营的回潮现象。
3、合理设置便民早餐点、临时市场等经营疏导点。推进市场化运作,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控制经营内容,规范经营行为,倡导入室经营。各县区综合执法局联合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因地制宜,在辖区范围内设置临时市场,以早夜市、临时露天市场等形式,以方便市民、不影响市容市貌、不阻碍交通为标准,增加兴隆台区市区临时摊位数量,规范、引导流动商贩进入临时市场经营。针对早市限制时间,早8点后不允许经营,执法队员对重点区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确保执法力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全覆盖。
4、加强临时性市场保洁管理。针对早餐、盒饭、河蟹、秋菜等流动商贩时段性、季节性等特点,限时段、限路段批准经营,属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固化流动商贩管理,确保固化后的流动商贩卫生防疫合格、无食品安全问题。确保摊收场清,做到规范有序、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5、联合执法,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各中心街道、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等部门将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定期集中清理整治流动商贩,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次,对其占道经营、噪音扰民行为进行制止,要求其进入市场规范经营。对屡次劝说无效的违规流动商贩实行依法暂扣经营物品、工具等手段,同时加强对流动商贩的宣传教育,规范引导商贩进入临时市场经营,结合网格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6、根据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将开展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划定区域,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加强监管,此项工作将于8月底前组织实施。
目前,市政府研究制定《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流动商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经营。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衷心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使城市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城市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使盘锦市成为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