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24〕14号 自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4号)已不适应我市目前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