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盘政办发(2024〕12号 2024年12月10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按照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付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重点工作
(一)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制定发布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保障对象、项目、内容和牵头负责部门,将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我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盘锦监管分局、市残联,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平台和“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加强残疾老年人、以老养残家庭基础数据库建设,强化残疾老年人、以老养残家庭养老服务供需调查统计,推动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数据局、市残联)
3.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统计调查机制。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评估结果全市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与人口普查制度相结合,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汇总、整理、发布统计数据,推动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4.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利用“五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社区志愿者为依托、社会慈善资源为推动力的“五社联动”社区治理机制),立足社区,通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共同参与,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了解老年人家庭、健康、生活、安全、服务需求等方面的情况,对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的,协助对接服务资源。(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5.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科学编制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发展规划,优化县区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可持续的县(区)、镇(街)、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6.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支持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7.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创新运营机制,将公办养老机构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为失能特困老年人提供兜底性服务,为其他社会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积极盘活现有闲置养老服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优待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
8.推进适老化改造。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打造适老公共空间和活动场景。依托双台子区康复辅助器具街区,推动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以“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为主要目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聚焦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细化工作举措,为老年人提供智能便捷适老的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市残联)
9.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巩固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居住(小)区“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政策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鼓励支持养老机构为长期照护对象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合理规划布局医养服务资源,完善医养服务标准规范,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医养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终末期安宁疗护一体化服务。推进“互联网+医护”,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养服务。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提升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药事管理能力。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促进专项行动,提高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项目在老年群体中广泛运用。支持医疗机构开办医养结合型机构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11.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鼓励定期举办老年文化艺术节、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春晚”、老年书画大赛等文化活动,培育老年文化品牌。鼓励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组织老年人开展观鸟、摄影、红色旅游等文化活动,制作适合新媒体传播的优秀老年文化作品。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建设体育公园和全民健身中心等场地设施时,提供更适合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健身场所。推广老年人便于参与的健步走、太极拳(剑)、门球等项目,打造各具特色的老年人品牌健身活动。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文旅广电局、市教育局)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要素支撑
1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能力。落实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等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规范津贴补贴申请、审核、审定、发放流程,扩大高龄津贴覆盖范围,自2025年1月1日起,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持续深化拓展试点工作成果,积极探索护理与医疗有效衔接的服务保障模式,提高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质量,健全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4.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用房、水电热气等优惠政策,完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综合责任险补贴政策。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通过“五社联动”及养老机构资源链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加强老年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发展互助养老。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基层老年协会,发挥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中)职业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支持引导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奖补政策。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养老服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褒扬机制,大力培树诚信经营、爱岗敬业、技能突出、尊老爱老的行业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监管
16.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依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行为,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守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盘锦监管分局)
17.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评定结果运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评估,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注重监督评价。要落实基本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参与基本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盘锦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盘锦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负责单位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3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盘锦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自愿申请,按照评估标准,由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其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医保部门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
4 |
高龄津贴 |
盘锦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5 |
养老服务补贴 |
盘锦户籍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 |
为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6 |
养老护理补贴 |
盘锦户籍经济困难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
为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发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其中,对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老年人,其养老护理补贴标准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盘锦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8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对有意愿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及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中,全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半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9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对选择居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及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服务。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中,全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半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0 |
意外伤害保险 |
盘锦户籍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每人至少办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由民政部门与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1 |
最低社会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2 |
困难家庭常年病老年人托管 |
农村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常年病老年人 |
农村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常年病老年人,经申请可到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托管中心托管,市级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各县区政府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托管对象补助标准。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3 |
探访关爱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委社会工作部 市民政局 |
14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盘锦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
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等设施设备,打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居家养老质量。其中,已申请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进行适老化改造。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5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居家失能老年人,其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6 |
优抚集中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由光荣院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7 |
优先享受公办机构养老服务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8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给予食宿等生活照料;对查不清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老年人,超过3个月的,落户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9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全体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半(免费)支付乘车费用。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半支付乘车费用;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除乘车费用。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20 |
健康体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
关爱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21 |
居家养老服务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
为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提供“五助一护”居家养老服务,其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长护险照护定点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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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盘锦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部、省属驻盘单位,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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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