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盘发改发〔2024〕209号 自2024年10月16日起实施
各集中供热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抓好完善盘锦市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有关工作,保障热力安全稳定供应,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促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经市政府九届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供热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价格水平等因素,将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26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31元/平方米。
二、价格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24年下半年供暖季开始执行,执行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和非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要求则从其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政策的宣传力度,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供热企业要在不同层面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持续推动城市集中供热行业发展。以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契机,持续抓好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各项工作,各供热企业要持续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好终端用户的供热需求。
(三)加强民生领域政策保障。供热价格调整后,对困难群体的采暖补贴、养老托育机构、福利院、社区、物业服务用房等继续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明确的执行居民供热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