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盘农发〔2024〕18号 自2024年4月18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我市 安全生产100条措施,严厉打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渔业安全事故隐患,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盘锦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举报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举报方式及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下列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渔业执法部门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奖励。

1.涉渔“三无”船舶;

2.渔业船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

3.渔业船舶擅自改变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

4.渔业船舶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

5.渔业船舶超航区、超风级出海作业;

6.渔业船舶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

7.渔业船舶违反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配额规定进行捕捞;

8.渔业船舶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9.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

10.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11.渔港(码头)未取得经营许可;

12.其他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线索的照片、视频资料主要包括:违法违规渔业船舶的船名号、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姓名、身份信息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线索;违法违规渔港(码头)位置、所有人、停靠船舶等线索

二、奖励原则

1.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且在结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3.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4.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不予奖励;

5.举报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渔业执法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不予奖励;

6.涉嫌犯罪需如实供述或争取立功相关人员所提供的线索的不予奖励;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的事项、内容、线索事先被各级渔业执法部门发现并做出处理;

(2)举报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3)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4)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在本市各级渔业执法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

(5)举报内容没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

(6)举报内容经渔业执法部门查证不属实;

(7)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举报受理

(一)本市各级渔业执法部门负责受理举报(附件1), 对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渔业执法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渔业执法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核查处理,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转交下级渔业执法部门组织核查处理;下级渔业执法部门对重大、疑难举报事项可以报请上级渔业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举报人有正当理由明确提出不适宜下级渔业执法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不得转交;

2.转交下级渔业执法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转交部门应当跟踪督办,并督促其及时办结;

3.本部门核查处理确有困难的举报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或者提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

(三)接到举报后,渔业执法部门应填写《盘锦市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登记表》(附件2),如实记录举报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受理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四)经核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在该案件处理完毕后,渔业执法部门填写《盘锦市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经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奖励标准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受理举报的渔业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按照20%比例上浮最高不超过36万元。

(三)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渔业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奖金领取方式

(一)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受理举报的渔业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办临领取奖金手续。

(二)举报人接到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通知后,应当在60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发放奖励金,并填写《盘锦市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举报奖励领取回执单》(附件4)。

(三)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被委托人须携带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经核实无误,填写奖励领取回执单,领取奖励金。逾期未提交领取奖金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四)受理举报的渔业执法部门在收到举报人领取奖金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

六、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渔业执法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七、法律责任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伪造材料、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及人员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因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导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将对泄露信息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级渔业执法部门要建立举报受理、查处、报批奖励等具体工作措施,细化内部工作流程,对举报的信息要及时登记,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核实查处,举报信息核实结果要如实反馈举报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渔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盘锦市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表》

2.《盘锦市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登记表》

3.《盘锦市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审批表》

4.《盘锦市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举报奖励领取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