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部分公交票价的通知
盘发改发〔2023〕105号 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
为增强公交运营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我市城乡公交运行效 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快捷出行需求,促进 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城区部分公交票价调整经市政府九届第 2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1.将 2 路、3 环、4 路、5 路、6 路、7 路、8 路、9 环、10 路、11 路、14 路、15 路、16 路、17 路、18 路、20 路、22 路、 24 路、27 路、29 路、34 路、35 路、37 路、38 路、42 路、43路、80 路、101 路公交线路调整为 2 元/人·次。
2.将 21 路、25 路、31 路公交线路调整为 2 元/人·次一票制线路。
二、票价调整后实行的优惠措施
1.根据《盘锦市老年人优惠优待规定》(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 37 号),60-69 周岁持优惠卡全天不分时段享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持优待卡不分时段,享免费乘车待遇;
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 康进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78 号)有关规定,残疾人不分时段免费乘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现役军人、武警官兵不分时段免费乘车;
4.根据《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 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 号)有关规定,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不分时段免费乘车;
5.根据《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游览参观点、文化娱乐等 场所儿童购票线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51 号),1.3 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
6.国家和省、市有其他优惠政策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票价自 2023 年 7 月 11 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则从其规定。
四、有关要求
(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
加强城市公交票价调整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城市公交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持续推动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以调整公交票价为契机,持续抓好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满足广大市民的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三)扎实做好票价公示
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于调整票价的公交线路,要在公交站 牌公示线路票价,同时,在车厢内外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自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