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的通告
自2018年7月24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
(一)范围。
盘山县:南起府前大街,北至盛世大街,东起辽河路北路西至西外环,所包含的区域。
双台子区:南起科技大街,北至朝阳街,东起双兴路、西至中华路,所包含的区域。
兴隆台区:南起惠宾大街,北至兴隆大街,东起向海大道,西至泰山路,所包含的区域。
大洼区:南起金源街,北至红海滩大街,东起向海大道,西至中心路,所包含的区域。
(二)每天7-19时禁止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辆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辆在我市低排放控制区内道路上行驶。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市环境保护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范围。
盘山县:南起府前大街,北至盛世大街、东起博物馆路,西至锦江路,所包含的区域。
双台子区:南起胜利街,北至朝阳街,东起双兴路,西至渤海路,所包含的区域。
兴隆台区:南起市府大街,北至石油大街,东起向海大道,西至泰山路,所包含的区域。
大洼区:南起金源街,北至红海滩大街,东起向海大道,西至中心路,所包含的区域。
(四)在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内,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在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内,使用国三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七)对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相关规定或者排放不达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