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快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国家治理》2024年第22期 浏览次数:20
发布日期:2024-12-12摘 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新的部署。落实这一部署要求,需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推进深层改革,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打造更公平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打造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环境;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打造标准规范便利的政务服务环境;强化法治保障,打造透明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包容共赢的开放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并作出改革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明确了在新的起点上继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方向、制度安排和改革举措。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这些部署要求,对于以良好营商环境稳预期增信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塑造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助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营商环境是对企业活动有重要影响的制度性条件,涵盖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市场竞争、要素使用、投资融资、企业退出等领域和环节,包括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等方面,事关企业生存发展、资源要素配置和国家经济增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显著成效。以市场准入为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从2016年试点版的328项,到2018年全面实施版的135项,再到2022年版的117项,目前实行的2022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事项,相比2016年试点版清单缩减64%。不断放宽准入门槛,促进了经营主体增长和投资创业。世界银行评估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的全球排名从2013年的96位跃升到2020年的31位,是实施相关改革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也应看到,与企业期盼相比,与国际一流水平相比,目前营商环境还存在差距,比如市场体系仍不健全,激励企业创新不足,法治保障还不到位,开放程度有待提升,政府与市场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等等,需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
优化营商环境永远在路上。这是促进企业成长壮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关键一环。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需突出问题导向,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从五个层面着力推进。
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打造更公平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市场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保障,也是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之基。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建设,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但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仍存在制度不完善、竞争条件不公平、要素流动不畅、经营主体活力不强等问题。有鉴于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又将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企业退出制度等也一同列入需要完善的基础制度,强调要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既“放得活”又“管得住”。为此,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体系。
第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投资创业。开放透明、平等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特征。新的改革着力点有三:一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全国一张单”,一单尽列,“非禁即入”,深入破除清单之外的市场准入壁垒,如各种准入类许可、准入条件和“玻璃门”“旋转门”等隐性门槛,便利各类经济主体平等进入。二是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这需要建立分领域分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企业登记制度,便于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市场应用。三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实缴出资信息强制公示,以防止虚假出资、注册空壳公司、商业欺诈等行为。
第二,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公平的市场竞争可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创新、成本下降和优胜劣汰,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有关制度安排包括:一是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刚性约束,防止滥用权力干预或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破除不当竞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行为。二是规范地方招商引资。应明晰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土地出让等优惠政策实施界限,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防止“内卷式”竞争,使各地招商引资从“比拼优惠政策”向”比拼营商环境”转变。三是优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对各类企业平等对待,建立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
第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形成良好预期。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才能依法保护各种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形成良好的预期。为此,一是需健全产权法律法规,明晰各类产权归属,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二是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如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识的集中统一管理等。三是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第四,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防止不当竞争。这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维护交易者、消费者权益和市场正常运行,有着积极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披露的规则、内容、平台和保障机制,出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等,为经营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第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防范化解风险。一是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如信用征集、评价、增信、共享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二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如建立统一便利的企业信用修复系统和线上操作平台,分类分级的修复标准,修复结果的共享互认,鼓励经营主体及时恢复社会信用。三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实施差异化管理,配置监管力量和检查频次,提高监管成效。
第六,完善企业退出制度,重新配置资源。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功能,可使无生存能力的企业及时退出或重组,重新配置资源要素。针对企业退出规则不健全,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财产清偿率低、成本较高等难题,需综合平衡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注销制度,以及相应的强制退出和简易退出办法,使无存续能力的企业依法合规及时退出市场。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打造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环境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先进生产力。企业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实践主体和连接主体,科技成果转化、要素创新配置、产业转型升级,都要靠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来完成。也就是说,发展新质生产力必然要求发挥企业创新主体的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营商环境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沃土,应当在支持企业创新、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更积极的功能作用。这需要着力打通企业创新发展的堵点卡点,使先进生产要素向创新型企业流动聚集,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在市场准入领域,可通过优化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检验检测和企业登记制度,破除新业态新领域的市场准入障碍,便利数字产品、绿色能源、生物医药等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进入市场,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
在要素使用领域,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人才、技术、资本、知识、数据等先进生产要素向创新型企业汇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一是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如推进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从财税等方面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和实施专项。二是以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创新,促进新技术产业化,如支持企业用高新技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三是推进科技金融改革,推动创新、产业、金融的融合联动,拓展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元风险分担机制,完善耐心资本、风险投资等激励机制,培育更多的科创型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四是改进企业科技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释放科技、研发等专业技术人员活力和潜力,发挥科技人才的关键作用。
在市场监管领域,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针对“侵权易维权难”“劣币驱逐良币”等突出问题,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监管制度,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探索“量体裁衣”、沙盒式、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为企业留出试错容错空间。
在服务企业领域,更加注重营造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的“孵化器”“助推器”,如建立行业共性技术平台、政府投资基金、数据基础设施、技术创新事项办理制度、扩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加大财政税收优惠等,培育壮大科创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强化法治保障,打造透明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可有效增强营商环境透明度、公正性和可预期性,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权益,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迈出重要步伐,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监管和司法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同时也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些领域政策变化让企业无所适从;一些地方存在执法检查过多过繁、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趋利性执法、“一刀切”执法等问题;涉企司法诉讼漫长、审判执行困难、成本高效率低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并对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落实《决定》要求,应以问题为导向,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改革,加快打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公正、平等、可预期的法治保障。
在立法上,统筹推进营商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重点加强新兴经济、产权保护、公平竞争、企业破产等领域立法,如抓紧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修订对外贸易法、破产法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在执法上,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一是推动市场监管规则统一。顺应统一市场趋势,建立基础性、通用性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着力解决监管规则不完善、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二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针对多头执法、逐利执法、行政检查过多过频,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综合运用信用监管、随机抽查、智慧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执法等举措,规范执法方式,减少行政检查频次。例如,上海市2024年实施监管执法提质行动,提前公开各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同一监管对象探索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第三,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综合权衡有关因素,研究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细化量化裁量的标准、幅度和处罚尺度,避免过罚失衡、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以罚代管等行为。
在司法上,建立公正高效的涉企司法保护制度,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同等司法保护,让企业和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健全司法公开、公正审判等司法保护制度,防止一些地方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如健全案件审理、申诉、复核、重审等司法保护机制,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二是深化涉企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创立更加简易便捷的司法诉讼机制,缩短诉讼周期,解决司法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三是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判决“执行难”“财产变现难”等难题,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在守法上,一方面推动政府带头守法践约,不得以政策调整、机构变动或人员调整为由,“新官不理旧账”。另一方面推动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重诺守信,对无故违规毁约、不守合同、拖欠账款等违法失信行为,建立相应的惩戒和赔偿制度。
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打造标准规范便利的政务服务环境
利企便民、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可便于企业办事兴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帮助经营主体合规发展。一个地方营商环境如何,很大程度上要看企业和社会对政务服务的感知体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方各部门大力优化政务服务,推进流程再造和方式创新,如一站式服务、一网通办、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等,增强了企业的获得感,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服务标准不统一、线上线下不协同、数据共享不充分、服务平台功能不全、区域间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因而需要对各地各部门的成功做法加以总结提炼,系统集成,上升为标准化的服务模式普遍推广适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明确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的关键点和着力点。为此,需强化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主要是明确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和方式的基本标准,如具体明确每个服务事项的申办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统一实施。操作上,可在建立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推动地方和部门对接和细化各自的政务服务标准,增强引导性和确定性,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办理、同标准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
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意味着统一规范审批服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线上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和服务评价等。例如,电子证照颁发和应用,应有统一的规范和技术验证手段等,各部门各地方办事互认共享,不能这里认那里不认,时灵时不灵。
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要求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进入数字时代,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服务事项集成式办理,拓展数字应用场景,实现网上办、掌上办、码上办、异地办等,提供更多主题式、套餐式、集成式服务。例如,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信息联通共享,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各层级业务协同,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再如,北京市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业务和技术双轨推进,目前已推出新生儿出生、企业注销等62个高频场景,2024年以来月平均办理量约为40.5万件,创新经验获得国务院办公厅点名表扬,向全国推广。
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包容共赢的开放环境
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特征,也是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体现,对于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增强中国市场的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国际资源要素,助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以开放促改革”,“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相关领域实现制度规则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需要通过对标国际加快制度型开放,推动由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转变,为促进贸易投资提供包容相通、合作共赢的开放环境。
第一,推进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实现制度规则相通相容,以更高水平开放和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中国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一是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落实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清零”,有序扩大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开放,推出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举措。二是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三是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拓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服务贸易等新的增长点。
第三,完善外商服务保障制度。比如,继续发挥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的作用,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外企面临的困难问题,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改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提升外资服务水平。(注释略)
【沈荣华,本文作者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