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拟取消调整33个罚款事项

发布日期:2023-10-23   信息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次数:244

  国务院总理李强10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会议指出,要持续压减罚款事项,对违反法定权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采取其他方式规范管理的罚款事项做到应减尽减。

  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大对乱罚款的整治力度,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以罚代管、过罚失当等行为,加大向社会曝光力度,防止各类惠企政策效果被削弱或抵消。根据会议审议,本次拟一揽子取消和调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33个罚款事项。

  要持续压减罚款事项

  会议指出,严格规范处罚事项和罚款标准,是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举措。要持续压减罚款事项,对违反法定权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采取其他方式规范管理的罚款事项做到应减尽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2年也曾发布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取消和调整一些不必要的罚款项目,并采用其他管理措施来代替罚款,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需要的。现行有些罚款规定超越了法定权限,或者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或者罚款数额过高,这就需要取消或调整,不能将罚款作为主要的管理手段。

  施正文表示,部分地方政府在面临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和财政支出需求增大的情况下,为了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将加大罚没力度作为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在过去的几年中,可以看到有些地方在减税降费的同时,罚款收入却在增加。这也与财税体制有一定关系,当前我国存在税源与收入背离的问题,发达地区由于税源多,财政压力相对较小;而一些地方更依赖于罚款等收入来弥补财政困难,这就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施正文表示,罚款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制裁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管理,明确罚款界限,取消不必要的罚款项目,在可行的情况下采用其他管理措施代替罚款,执法部门也不能因为多罚款而获得更多的财政拨款,要严格限制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财政经费拨款挂钩。

  严格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

  会议指出,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大对乱罚款的整治力度,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以罚代管、过罚失当等行为,加大向社会曝光力度,防止各类惠企政策效果被削弱或抵消。

  要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生命健康、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工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会议审议,本次拟一揽子取消和调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33个罚款事项。

  施正文表示,很多罚款是有幅度的,具体罚款多少由执法机关来掌握,比如偷税的罚款为0.5倍到5倍,相差十倍,处罚裁量的弹性很大。财政需求压力大的时候,执法机关罚款力度往往较大,这就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问题。

  “首先要完善罚款立法,按照处罚法定原则,罚款必须有依据,要对罚款的情形、数额、幅度等作出严格规定。要优化治理方式,对于可以通过信用、资格等方式实施管理的,就不要给予罚款。其次是严格规范执法,如果罚款没有依据或者超出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就是违法执法,应当追究执法责任。要制定罚款的裁量基准,规范和减少罚款的自由裁量度,保证公平公正执法。最后,加强监督问责,适时开展罚款整治检查,对典型案件进行查处曝光,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施正文说。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修订草案)》。会议强调,要以此次条例修订为契机,强化法治保障,建立全流程追溯和监管机制,加强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器官获取的伦理审查,依法打击查处涉器官违法犯罪行为,更好保障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