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丨香港自由贸易港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的经验借鉴研究
发布日期:2022-07-15 浏览次数:2256
摘要:税收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相关数据以及我国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了解到,我国的税收营商环境虽然在便利度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总体来看水平相对落后,主要是因为整体税负过重以及报税后流程指标不理想。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香港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分析其税制中鼓励自由贸易的独特设计,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设计时可借鉴的方案。
1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至今,我们国家就一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自2013年起,国家把营商环境发展正式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高度。现阶段各主要经济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优化营商环境是提升自身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十四五”规划指示我国要逐步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自从《外商投资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的营商环境战略开始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税收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我国的税收营商环境在不断优化,全球排名第105位,跃升了63位。但是,我国纳税指标仍有税费负担重、税收信息化不健全、税后流程繁琐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借鉴香港自由贸易港税收营商环境法制化发展经验,我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也可以以此为突破口。
2我国税收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2.1各个部门权责划分不够清晰
不管是在管理工作中还是服务工作中,现阶段政府部门大部分的工作都是多个部门一起完成,或者在合作的过程中各部门没有划分清楚各自的职权范围或者应该承担的义务,这就导致当出现问题时各个部门相互推卸,纳税人可以一次办成的事去几个部门也办不成。虽然有关文件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范围,但由于在实际的工作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需要时间来不断磨合。
2.2我国税制结构目前还存在不合理的问题,税种多且复杂
从税制结构看,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间接税。一般来说直接税和间接税是按照税负是否易于转嫁来划定的,容易向下游环节转嫁的是间接税,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的是直接税。我国现在实行的税制共有18个税种,其中企税、个税、房产税、车船税等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为间接税。2018年,我国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税收收入的33.8%,间接税收入的占总税收收入的66.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比分别为22.6%和8.9%。
2.3税收法律方面的人才缺乏,税收信息化程度有待加强
为了推行信息化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问题解答》,全方位的解答了纳税人网上办税可能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的税收信息化建设,现行的以电子税务局、金税工程等为主体的税收信息化系统已经可以实现全方位网上办税。但从现实情况看,仍面临这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申报高峰期税控系统以及服务器的稳定程度需要加强;二是新增纳税人在使用系统的过程可能会出现问题,而香港税务局和参与“精明规管”计划的决策局及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尽力的制定并完成方便营商环境实施的各项措施,如改善牌照申请指引、加强支援服务等。
3香港自由贸易港税收营商环境排名靠前的原因
3.1税制简单
香港自由贸易港现在实行的税收制度体系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行为税和财产税为辅等。香港的税制相对就简单很多,主要包括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不包括增值税。利得税税率非常低,但香港税收收入中利得税占全部税收总收入的58.9%。薪俸税主要采用累进税率和标准税率,累进税率适合低收入的人,标准税率适合高收入的人,在所得税性质税收中利得税和薪俸税是主体,基本占所得税性质税收的94.4%。
3.2税率比较低
在香港,法人机构与非法人机构所适用的税率有所不同,法人机构适用的税率是16.5%,非法人团体适用的税率是15%。对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所有企业都享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于特定鼓励类行业,适用特惠税率,该税率是法定税率的一半。
根据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香港薪俸税有超额累进税率模式与标准税率模式可供选择。其中累进税率为五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2%、6%、10%、14%及17%。标准税率为定率征收,税率是15%,标准税率这种征收模式对高收入人士来说比较优惠。
3.3征税范围窄
香港采用属地原则征税,因此只能针对产生于香港的所得征税,产生于香港外的所得无法征收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双重征税。为了鼓励资本运作,为了吸引资本投资者来香港投资,为了吸引高端人才来香港工作,为了推动香港本土的经济发展及人员就业,香港政府比较注重资本运作,因此,针对资本利得不征税。
3.4税收法律健全
(1)香港有比较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以及其他涉税法律;
(2)有可以强化政策之间联系的专门立法;
(3)香港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符合其经济发展的规律,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的需求;
(4)香港政府充分放权,政府在税收政策出台过程中自由裁量权非常有限。
4香港自由贸易港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的经验借鉴
香港的税收营商环境由于政府的重视一直在世界营商环境排名靠前。香港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先生在其任职期间一直强调并致力于改善香港的工商业营商环境。1998年开始推广方便营商计划的施政方针,2006年成立了方咨会,2007年推行“精明规管”计划,2008年营商咨询电子平台,至今香港政府始终恪守税收法治的底线,这给我国内地税收营商环境的塑造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4.1政府实行简政放权,构建严密的规范的税收管理体系
4.1.1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我国政府应该在全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减少审批程序
借助互联网、云平台、大数据等简化税收流程,比如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加快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为纳税人提供功能齐全、办税迅速的网上办税系统,同时提升业务信息系统的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比如,提供针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预填或免填单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理纳税业务的时长,同时要及时做好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不同的税务系统的变化定期进行学习,加强税务宣传,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信息。香港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和审核,这有利于税务工作的进行,我们可以借鉴。
4.1.2做好税后风险管理工作
立法明确税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尽量落实每个部门岗位的具体管理事项,避免一事多管或者没人管的现象。针对纳税后的风险做好事中管理事后监督,根据每一种税不同的征税方式和流程,科学的调整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税务管理内部各个岗位和环节之间的职责划分,使各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
4.1.3积极探索推进税收信用监管
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绿色快捷办税通道,减少对其的检查次数;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要加强监管,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程度;对违法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应不断完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工作。4.2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我国税收营商环境排名之所以不太靠前有一部分原因是税种多,税制复杂、税率较高。借鉴香港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的特点,建议我国从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税制简化为以所得税为主的单税制。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相较于香港的来说还是比较高的,可以适当降低,另外针对消费税可以适当缩小征税范围。
4.3培养税务法律人才
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离不开税收人才的培养。国家应该以高校为基础,重新确立相关课程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增加税法、税务代理、税务筹划等课程的学时,加入实操练习,提倡学生假期实习。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每一章从本章概览、学习目标、情景引例入手,通过一些新颖的小模块“提示”“知识卡片”“知识链接”“问题讨论”“思考”等对相关内容进行提示或比较,将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有效结合,让学生能较快把握税法内容的精髓。另外鼓励学生去考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职业资格证书。
4.4强化立法
(1)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特征。我国应将税收立法写进《宪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随意出台税收政策等问题。
(2)规范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我们要想形成法制化的税收营商环境需要夯实税收制度的基础,想要实行简政放权不是一时之事,需要久久为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将其上升为制度。在我国需要出台一部法律来明确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权限,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加快推进现行税种立法。目前,我国现在实行的税种有18个,其中有9个没有完成立法。比如,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其实,一些长期使用并经过实践证明的符合我国税收实际的税收行政法规,可以按照立法的程序报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使之成为正式的法律,从而提高我国税收法律的级次和效力,防止税法的误用和滥用,另外针对各税种的税收优惠也应该法定,避免滥用。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转自:营商环境智库
作者:范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