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细则》,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2-07-05 浏览次数:425
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各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近日我省出台《辽宁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及其处理进行规范。
《细则》共16条,明确了投诉人要根据受理投诉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提交投诉材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材料需包括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信地址以及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法人、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还包括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
《细则》强调,相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投诉,应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内容不完整的,要告知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诉。投诉不予受理的,需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如存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拖延检验、验收,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利用商业汇票等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等行为,将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发现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预算执行,或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行为,相关人员将被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将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来源: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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