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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保障性住房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10-25
主 题 词:

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5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116

 

为做好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含廉租房)的分配工作,根据《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依据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租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7〕7号)。

    二、保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优先保障城镇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其次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民政供养的孤老家庭,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的孤老家庭和孤儿,以上家庭不安置公租房。

  三、保障措施

  (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正确对待和高度重视公租房分配工作,确保公租房100%分配入住。

  (二)完善分配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入住条件;降低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的门槛;适当放宽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在我市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未成年人救助对象单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四、保障对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保障时限和收费标准

  (一)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三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审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

  (二)根据盘锦市大洼区物价局(大价发[2016]35号)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

    (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11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承租的廉租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

    六、申请条件和申请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

    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为我区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我区城镇户口;

   (2)申请家庭为我区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3)无房证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城镇居民中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9343元/年,农村居民中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3223元/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盘锦调查队,盘调函[2017]5号文件测算居民收入)。公租房计算标准:取人均收入值

  (1)家庭成员具有大洼区户口;

  (2)民政部门或街道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无房证明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3、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单位出具证明认为可以长期聘用的;

  (2)就业未满三年;

  (3)家庭成员一方具有大洼区常住户籍;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工作地所在城区的户籍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单位出具证明认为可以长期聘用的;

  (3)用人单位为大洼区纳税企业;

  (4)在大洼区城区内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要求

  1、廉租房申请要求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通过所在户籍社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该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社区填写《大洼区低收入家挺住房状况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初审。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住房住房申请;(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盖章);

  (2)《盘锦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领取证》或《盘锦市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社区和街道办证盖章(不动产登记证、房屋租赁协议及有关证明),和无房证明(由住建负责查档)

  (4)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5)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和代理人身份证。

    2、公租房申请要求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社区申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通过户籍地所在社区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公租房的个人申请;

  (2)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证明;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由街道和社区认证盖章);

  (4)由社区出具调查后的家庭状况包括居住状况说明;

  (5)婚姻登记证明;

  (6)无房证明;

  (7)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8)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城市新就业职工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和用人单位申请;

  (2)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如虚假由申请单位负责);

    (3)用人单位法人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4)用人单位纳税证明;

  (5)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6)城市新就业职工需单位出具的就业未满三年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区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证明或人才代理证明;

  (7)无房证明;

    (8)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和个人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企业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如虚假由申请单位负责);

  (3)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4)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区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证明;

  (5)大洼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以上规定所需材料看原件留存复印件,由街道进行核对,并由申请单位对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受理审批

  (一)初审

  申请公租房由各镇街所在社区受理,并负责初审,核对提交企业和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初审核合格后将所需材料全部盖社区公章报送镇(街道)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二)复核

  各镇街收到村(社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各镇街组织建办、民政办、社区等部门可以采取入户走访,对现有住房、家庭状况等进行登记,采取查档取证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需各镇街的民政部门配合调查并出具调查材料后加盖民政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由各镇街将申请材料退回村(社区)并说明理由;

审核合格的,在各镇街范围内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完成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住建局审批。

   (三)审批

  区住建局在收到各镇街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建立住房档案,报送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备案。

   (四)审批通过的家庭,由区住建局负责分配。

   (五)区住建局负责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办理手续入住。

  八、分配操作办法

  (一)确定租赁对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社区的申报时间和审批时间合理进行排序(租赁对象要签字认可)。

  (二)楼号的确定

  按照登记及审批时间选择楼号,采取先审批先选楼号的原则。

  (三)签订租赁合同

  由区住建局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四)验房、入住

  各社区要配合承租人到惠安社区,办理入住的相关手续,负责入住前验房工作。

  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后续管理

  (一)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理权、继承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承租人之间不得调换其租住的房屋。

  (二)管理

    大洼区向海街道惠安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和租金收缴;

  (三)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市场平均租金的70%。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装修。

  (4)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方取消其承租资格,限期1个月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租赁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承租人应承担物业费、取暖费、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四)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区住建局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进行保障资格年审;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应当主动向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续约;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腾退承租住房有困难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3个月过渡期。

    十、罚则

  (一)合同解除的适用对象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建局可以对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限期退出。

  (1)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资格;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公租房租金的;

  (4)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5)擅自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故意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7)承租人不在我区就业、服刑或死亡的;

  (8)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退出规定

    1.对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限期三天内补齐所欠租金并交纳1.5%的滞纳金,仍可续租。对拒不补交租金,或以后再次违约欠缴租金者,责令退出住房。

  2.对承租人已不在我区就业、服刑或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须在承租人不在我区就业、服刑或死亡后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3.对于擅自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限期退出住房,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4.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5.租赁期限届满后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限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先予执行或依据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退出办法

  1、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反规定的承租人,经区住建局调查核实,无正当理由的,限期一个月内退出住房。

  2、对取消低保或低保边缘资格但仍属于中低收入(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且住房确实有困难暂不能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采取提高租金办法处理;

  从通知退房之日当月起第一年内,无房户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0%收取。第二年,无房户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0%收取,第三年,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接轨。租金水平随公共租赁住房房租调整而适时调整。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事项

    1、主要负责协调市住建委下达的任务指示的落实,传达最新下发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2、负责对已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进行分配和清退。

    3、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对所管辖的社区的承租人进行年审。

  4、管理所有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二)各镇街负责事项

  1、负责组织所管辖社区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初审,上报及配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等相关工作;

  2、负责对社区上报的租赁对象进行复审。

  3、对已分配到公租房的承租人要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各社区要做好日常登记,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要及时上报。

  4、在公租房申请过程中如有服刑人员(未满5年),吸毒史或精神疾病患者由各镇街要与公租房管辖社区做好交接,避免出现问题。

  5、负责对已取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承租人转为公租房进行审核和身份确认。

  (三)向海街道惠安社区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维护及收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