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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11-08 | |
主 题 词: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工作原则,破解资金筹措难、征收拆迁难、后期管理难,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积极引导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拆迁安置用房。各地区要尽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拆迁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推广棚改创新型货币化安置,做好拆迁安置、保障房筹集和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的有机衔接。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支持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由重点补贴新建住房,转变为重点支持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各地区要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80万元,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统筹使用各城市、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公积金个贷率年底前提高到90%以上。
四、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实行奖励政策。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激励政策。
六、支持首套房贷款申请。实行居民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房“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首套房贷款申请给予支持,按相关规定执行首套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七、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按照差额的20%计征;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按照出售总额的1%计征。
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八、继续办好房交会。2015年,各市至少要召开春秋两次房交会,各县(市)至少要召开一次房交会。各地在房交会上可出台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九、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市)政府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稳定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密切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抓紧编制“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指导住宅用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加强监控,做好预案,及时化解市场风险。房地产开发量大、待售商品房多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总量,调控商品住房供应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