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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盘锦律师在行动之四——盘锦律协助力中小企业开工复工、抗击疫情
信息来源:盘锦市律师协会官微 日期:2020-02-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支持企业开工复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2020年2月10日,辽宁省司法厅特制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工复工法律服务的具体实施意见》,意见包括12个方面38条具体措施。
结合《意见》的内容,盘锦市律师协会整合中小企业面临的民事纠纷、刑事犯罪等热点法律问题,制定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问答,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企业用工问题
1.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是否需要发放工资?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需要。非因员工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向员工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员工提供了劳动,应支付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未提供劳动,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为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 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经营压力增大,可以对员工薪资进行调整吗?
答:可以。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就其工资进行调整变更,并就变更事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疫情期间,员工迟延返岗或被安排在家办公,或实行轮流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需要。员工用完各类休假仍无法按时返岗或正常办公,企业仍应向员工支付相应工资。支付标准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4.延迟复工期间,如何处理到期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
答:要分情况处理:(1)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企业决定不再续签,应提前以电子邮件、短信等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如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2)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决定续签的:未复工期间,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若企业与员工一致确认续签劳动合同,企业亦可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待复工后,可与员工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合同管理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小企业无法签订纸质合同但又需要签订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当事人开展业务,需要订立合同,但又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无法签订纸质合同,则首先可以考虑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比如电子邮件、传真等,其次可以考虑口头形式或者非典型的书面形式(如微信沟通等),无论何种形式,只要把合同的要素(比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等)约定清晰,并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企业因疫情面临无法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主张新型冠状病毒带来的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吗?
答: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归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法预见,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消除,传播途径便捷,受感染的风险很大,政府出台政策号召所有人居家隔离,以阻断交叉感染的渠道,降低被感染的几率,延长假期,企业不得早于2月10号前复工等所有客观情况,均完全吻合不可抗力的“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征。新冠肺炎疫情与“非典”疫情高度相似, 而“非典”已经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在企业面临订单无法交付的情况下,应当擅用“不可抗力”这个法律武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企业所签合同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受到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可否解除合同?具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解除合同的,首先应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比如对方仍信赖合同继续履行而进行的预备行为、部分履行行为)。其次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补救措施,使合同当事人的损失都能尽力减少到最低限度。
疫情暴发前,一方当事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构成违约的,该行为持续到“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导致无法履行的,不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合同双方都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已经产生的损失怎么办?
答:根据公平原则,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也不存在法定无过错的情况,企业可以跟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各方损失应结合当事人的损害程度、负担能力、受益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行政风险
疫情期间,我市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公安机关坚决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企业及员工应尽量避免以下行为:
1.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如近期部分人员在网上销售不合格的口罩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近期有人在网上宣传香油、大蒜等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4.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近期部分人员囤积口罩、高价销售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不服从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
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将面临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政策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难以及时偿还即将到期的贷款,能否展期续贷?
答:原则上可以,须以贷款银行具体政策为准,及时主动向银行申请展期和续贷。2020年02月0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29号文”):(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2.因疫情延迟还款,会不会影响征信?
答: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四部门联合银发〔2020〕29号:(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3.因疫情影响,中小企业涉及诉讼、仲裁等司法活动怎么办?
答:疫情导致各级法院、仲裁机构立案、开庭、信访等工作均发生一定变化,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现在虽然是疫情期间,但是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具备网上立案功能,当事人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作为权利人并非不能行使请求权,所以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四条指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综上,各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遇到诉讼时效的事项,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论证。
疫情是命令,防控是责任,法律是保障!
让我们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为全市中小企业维护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抗疫贡献盘锦法律人的智慧和力量!
结合《意见》的内容,盘锦市律师协会整合中小企业面临的民事纠纷、刑事犯罪等热点法律问题,制定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问答,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企业用工问题
1.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是否需要发放工资?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需要。非因员工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向员工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员工提供了劳动,应支付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未提供劳动,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为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 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经营压力增大,可以对员工薪资进行调整吗?
答:可以。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就其工资进行调整变更,并就变更事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疫情期间,员工迟延返岗或被安排在家办公,或实行轮流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需要。员工用完各类休假仍无法按时返岗或正常办公,企业仍应向员工支付相应工资。支付标准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4.延迟复工期间,如何处理到期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
答:要分情况处理:(1)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企业决定不再续签,应提前以电子邮件、短信等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如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2)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决定续签的:未复工期间,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若企业与员工一致确认续签劳动合同,企业亦可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待复工后,可与员工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合同管理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小企业无法签订纸质合同但又需要签订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当事人开展业务,需要订立合同,但又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无法签订纸质合同,则首先可以考虑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比如电子邮件、传真等,其次可以考虑口头形式或者非典型的书面形式(如微信沟通等),无论何种形式,只要把合同的要素(比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等)约定清晰,并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企业因疫情面临无法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主张新型冠状病毒带来的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吗?
答: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归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法预见,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消除,传播途径便捷,受感染的风险很大,政府出台政策号召所有人居家隔离,以阻断交叉感染的渠道,降低被感染的几率,延长假期,企业不得早于2月10号前复工等所有客观情况,均完全吻合不可抗力的“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征。新冠肺炎疫情与“非典”疫情高度相似, 而“非典”已经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在企业面临订单无法交付的情况下,应当擅用“不可抗力”这个法律武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企业所签合同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受到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可否解除合同?具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解除合同的,首先应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比如对方仍信赖合同继续履行而进行的预备行为、部分履行行为)。其次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补救措施,使合同当事人的损失都能尽力减少到最低限度。
疫情暴发前,一方当事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构成违约的,该行为持续到“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导致无法履行的,不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合同双方都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已经产生的损失怎么办?
答:根据公平原则,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也不存在法定无过错的情况,企业可以跟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各方损失应结合当事人的损害程度、负担能力、受益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行政风险
疫情期间,我市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公安机关坚决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企业及员工应尽量避免以下行为:
1.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如近期部分人员在网上销售不合格的口罩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近期有人在网上宣传香油、大蒜等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4.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近期部分人员囤积口罩、高价销售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不服从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
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将面临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政策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难以及时偿还即将到期的贷款,能否展期续贷?
答:原则上可以,须以贷款银行具体政策为准,及时主动向银行申请展期和续贷。2020年02月0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29号文”):(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2.因疫情延迟还款,会不会影响征信?
答: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四部门联合银发〔2020〕29号:(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3.因疫情影响,中小企业涉及诉讼、仲裁等司法活动怎么办?
答:疫情导致各级法院、仲裁机构立案、开庭、信访等工作均发生一定变化,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现在虽然是疫情期间,但是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具备网上立案功能,当事人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作为权利人并非不能行使请求权,所以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四条指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综上,各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遇到诉讼时效的事项,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论证。
疫情是命令,防控是责任,法律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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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盘锦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编辑 | 辽宁芳诚律师事务所
齐 婷 婷 律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