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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日期:2020-05-10

  日前,我市人社部门下发文件,明确了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此举对减轻我市企业负担、稳定职工就业、及时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紧缺等问题,为企业复工复产将起到积极作用,必将助力我市经济快速复苏。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市人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并组织实施,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据了解,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主要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要求,企业应在5月份以后,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提交《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困难单位缓缴申报审核表》一式五份,并提供财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