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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的公告
信息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日期:2020-02-03
一、奖励范围
凡举报下列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以故意逃避、隐瞒事实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四)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的;
(五)以防控疫情的名义实施诈骗的;
(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八)盗窃、诈骗、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和设备的。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10”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二、奖励条件
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辽宁省公安机关管辖;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情况;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三、奖励标准
(一)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被处罚1人可以奖励1000元;
(二)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采取强制措施1人可以奖励2000元;
(三)被举报案件存在涉案货值的,可以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3%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起案件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对同一举报人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匿名举报的,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及时予以奖励。
四、奖励实施
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的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后,将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进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属于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实施奖励;
(二)举报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的,对不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实施奖励。对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实施奖励。
(三)实施奖励时,奖金在1万元以下的,公安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在1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举报人认为公安机关在实施奖励时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可以向省公安厅投诉或者通过公安部12389网络平台进行举报投诉,省公安厅将及时调查处理。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