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零售药店退热类药品销售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辽疫防经发总指办〔2020〕5号
信息来源:辽宁发布 日期:2020-05-26
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保证发热风险源早发现、早处置,切断传播途径,堵塞常态化防控漏洞,经省总指挥部同意,现就做好零售药店退热类药品销售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热类药品时,要严格查验身份并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如实填写《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见附件),并告知发热人员应主动前往发热门诊就诊。各零售药店要于每日15时前将24小时内采集的信息汇总报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于当日汇总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如发现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要立即报送。
二、各零售药店登记报告的药品品种范围为“退热类”药品,即药品包装、标签注明的适应症/功能主治为“用于……引起的发热”“退热”“发烧”“高热”等范围的药品,中成药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所列中成药品种。涉及处方药品的,必须凭处方销售。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将零售药店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将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并推送至辖区内各乡镇(街道),落实社区(村)网格化管控。各地区要有效利用相关人员信息,借助大数据筛查、健康通行码等手段,加强精准研判和管控。
五、各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重点关注有近期购买退热类药物史的就诊人员,诊疗时要认真询问其近14天内旅居史和接触史,对高度怀疑新冠肺炎患者要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各社区(村)要对辖区内购买退热类药物人员开展上门调查核实,必要时劝导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六、对《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所载信息,各工作环节、各方面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附件: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
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信息来源: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